《精细化工企业工程设计防火标准》学习体会(一)

发布日期:2020-05-29

《精细化工企业工程设计防火标准》GB51283-2020(以下简称“GB51283”)已发布,将于2020年10月1日起实施,该标准包括11章242条,其中强制性条文16条。该标准为新制订标准,填补了精细化工企业工程设计防火国家标准的空白,与现行《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GB50160-2008(2018年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等国家标准联系紧密,又结合精细化工企业特点做出专门规定,需要在设计、审查时注意。

一、GB51283的适用范围

精细化工企业是指以基础化学工业生产的初级或次级化学品、生物质材料等为起始原料,进行深加工而制取具有特定功能、特定用途、小批量、多品种、附加值高和技术密集的精细化工产品的工厂。精细化工产品包括农药、染料、涂料、添加剂、黏合剂、助剂等21类,在GB51283条文说明中有具体的分类举例。建设工程如符合精细化工企业工程的定义,应按照GB51283进行设计和审查。但对于储罐总容积或单罐容积超出范围的工程(见表1),应执行GB50160的规定。


二、厂址选择

精细化工企业与相邻工厂或设施的防火间距是GB51283的强制性条文,在该标准第4.1.5条中列出了与居住区、相邻工厂、铁路、公路、变配电、电力线、通信线等的防火间距,以控制其选址。由于精细化工生产特点,与GB50160相比,总体上防火间距有较大放宽;个别防火间距与GB50016相协调,如与国家铁路的防火间距等,较GB50160标准高。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精细化工企业与相邻工厂(非精细化工企业)防火间距的起点为精细化工企业内的储罐、设施,而止点为相邻工厂的围墙或用地边界线,这一点与GB50160相同,在GB50016中未曾涉及。例如,一个精细化工企业的乙类厂房、液化烃储罐距相邻工厂的围墙分别不应小于30米、35米。精细化工企业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GB51283第4.1.6条规定执行。

三、总平面布置

精细化工企业总平面布置的防火间距也是强制性条文,其中封闭式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与GB50016一致,但半敞开式、敞开式厂房或露天生产设施之间及与封闭式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有所提高(见表2)。例如,甲类半敞开式厂房与丙类封闭式厂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5米。


GB51283还规定了丙类以上厂房、甲类仓库、可燃液体储罐、液化烃储罐等内部设施与厂区围墙或用地边界线需留出10~22.5米的防火间距,这与GB50016不宜小于5米的规定严格得多。例如,乙类厂房至厂区围墙不应小于15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