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细化工企业构件耐火极限和设备平台要求

发布日期:2020-07-28

1、建筑和设备构件的耐火极限

GB51283有关厂房(仓库)耐火等级与构件耐火极限有以下特殊规定:一是明确规定厂房(仓库)柱间支撑、水平支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见表5),分别对应柱和屋顶承重构件,与《建筑钢结构防火技术规范》GB51249-2017相协调;二是明确甲、乙类厂房(仓库)的外墙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应为A级,这在其他规范中没有相关规定;三是规定可燃、助燃气体和甲、乙、丙类液体的钢结构设备承重构架、支架、裙座及管廊(架),应采取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保护措施,略低于GB50160相应规定。


2、厂房内设备平台的有关要求

       GB50016中规定厂房内的操作平台、检修平台,当使用人数少于10人时,平台的面积可不计入所在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内。GB51283对此有更严格的规定:一是要求平台采用格栅板,且透空率不低于50%;二是平台操作人员总数少于10人;三是有围护结构的辅助功能房间没有操作人员,所占面积小于该楼层面积的5%,且计入所在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内;四是各层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五是各层设备平台疏散要求符合GB50016规定;六是外墙面应设置采光带或采光窗,屋顶宜设易熔性采光带。不满足以上条件,则平台面积应计入所在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