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勘探孔深度内主要土层的讨论

发布日期:2020-06-10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要求主要土层原状样不少于6个,这里的“主要土层”是如何定义的,有的人认为基础持力层、持力层下卧层和压缩层范围内的土层保证满足6个以上的土样指标就可以,而其他土层土样数量可以少于6个。以上理解是片面的。

 工民建勘察时一般直接进行详细阶段岩土工程勘察,可能勘察时设计工作尚未开始或尚未达到施工图设计阶段,基础荷载还不够具体,采用的基础形式还有待论证,采用短桩还是长桩都有可能。在这样的条件下,依据《岩土工程勘察规范》第4.9.4条第5款规定,对可能有多种桩长方案时,应根据最长桩方案确定勘探孔深度。因此,编制勘察纲要时根据估算荷载、基础类型以及周围地层资料的调查情况,综合考虑后才能确定勘探孔深度;因此,在勘察报告中勘探孔深度以内的土层均作为主要土层来处理,才能避免出现勘察成果不满足后期设计要求的尴尬局面。

 在现状条件下,审核时只能将勘察报告中划分出来、标以主序号的土层均认为是主要土层;在《岩土工程勘察与设计—岩土工程疑难问题答疑笔记整理之二》(高大钊著)第3.9节也对该问题进行了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