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条例》 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

发布日期:2017-11-23

《山东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条例》已于2017930日经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121日起施行。

本《条例》按总则、抗震设防要求、抗震规划与选址、抗震设计与施工、既有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法律责任、附则七章四十七条对抗震设防的要求明确了规定。其中第二章第十条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地震动参数区划图、地震小区划图、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结合建设工程类型、场地类别和其他因素,按照不低于地震动峰值加速度分区值0.10g确定抗震设防要求”。第二章第十四条明确了“新建、改建或者扩建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院等建设工程,其抗震设防要求应当在国家地震动参数区划图、地震小区划图、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的基础上提高一档确定,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新《条例》的实施,为广大勘察设计人员及施工图审查人员提供了抗震设计、审查的依据。

    附:《山东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条例》

    山东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条例.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