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安全疏散距离设计之三

发布日期:2021-01-04

7、《建规》(5.3.6)步行街

      (1)、步行街两侧建筑相对面的最近距离均不应小于本规范对相应高度建筑的防火间距要求且不应小于9m。步行街的端部在各层均不宜封闭,确需封闭时,应在外墙上设置可开启的门窗,且可开启门窗的面积不应小于该部位外墙面积的一半。步行街的长度不宜大于300m。


     (2)、步行街两侧建筑内的疏散楼梯应靠外墙设置并宜直通室外,确有困难时,可在首层直接通至步行街;首层商铺的疏散门可直接通至步行街,步行街内任一点到达最近室外安全地点的步行距离不应大于60m。步行街两侧建筑二层及以上各层商铺的疏散门至该层最近疏散楼梯口或其他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37.5m。


8、《建规》(5.4.11)商业网点。

       5.4.11 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建筑,其居住部分与商业服务网点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且无门、窗、洞口的防火隔墙和1.50h的不燃性楼板完全分隔,住宅部分和商业服务网点部分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应分别独立设置。商业服务网点中每个分隔单元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且无门、窗、洞口的防火隔墙相互分隔。

       当每个分隔单元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200m2时,该层应设置2个安全出口或疏散门。每个分隔单元内的任一点至最近直通室外的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本规范表5.5.17中有关多层其他建筑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最大直线距离。

       注:室内楼梯的距离可按其水平投影长度的1.50倍计算。

9《建规》(5.2.2注6、6.6.4)天桥、连廊

       注:6 相邻建筑通过连廊、天桥或底部的建筑物等连接时,其间距不应小于本表的规定。

       连接两座建筑物的天桥、连廊,应采取防止火灾在两座建筑间蔓延的措施。当仅供通行的天桥、连廊采用不燃材料,且建筑物通向天桥、连廊的出口符合安全出口的要求时,该出口可作为安全出口。

10《建规》(5.5.10)高层公共建筑剪刀楼梯间

       高层公共建筑的疏散楼梯,当分散设置确有困难且从任一疏散门至最近疏散楼梯间入口的距离不大于10m时,可采用剪刀楼梯间,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楼梯间应为防烟楼梯间;  

       2 梯段之间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防火隔墙;    

       3 楼梯间的前室应分别设置。

11、《建规》(6.4.14.2)避难走道

      避难走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避难走道直通地面的出口不应少于2个,并应设置在不同方向;当避难走道仅与一个防火分区相通且该防火分区至少有1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时,可设置1个直通地面的出口。任一防火分区通向避难走道的门至该避难走道最近直通地面的出口的距离不应大于60m。


       以上对建筑安全疏散距离在《建规》、《汽车库防火》中归纳总结。面对种类繁多的建筑形式,安全疏散距离不止于上,有专业标准要求的执行其具体规定;本文对建筑安全疏散距离的描述挂一漏万,有不当不详不尽、词不达意之处,请不吝赐教,以便修改补充完善,不胜感激。

                                   (转自临沂图审李树全、伏贵岩,并做修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