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安全疏散距离设计之二
发布日期:2021-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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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公共建筑按《建规》5.5.17(1.3.4)有两种疏散方式: 第一、5.5.17.1房间疏散门至疏散走道,疏散走道至安全出口; 第二、5.5.17.4室内任一点至安全出口(疏散门);注意计算疏散距离时先乘除后加减;不符合5.5.17.3条件的房间按5.5.17.4执行。 5.5.17 公共建筑的安全疏散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1)直通疏散走道的房间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表5.5.17的规定。
注:① 建筑内开向敞开式外廊的房间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5m。
② 直通疏散走道的房间疏散门至最近敞开楼梯间的直线距离,当房间位于两个楼梯间之间时,应按本表的规定减少5m;当房间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时,应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m。
③ 建筑物内全部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其安全疏散距离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25%。
(2)楼梯间应在首层直通室外,确有困难时,可在首层采用扩大的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前室。当层数不超过4层且未采用扩大的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前室时,可将直通室外的门设置在离楼梯间不大于15m处。
(3)房间内任一点至房间直通疏散走道的疏散门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表5.5.17规定的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
(4) 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内疏散门或安全出口不少于2个的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餐厅、营业厅等,其室内任一点至最近疏散门或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30m;当疏散门不能直通室外地面或疏散楼梯间时,应采用长度不大于10m的疏散走道通至最近的安全出口。当该场所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室内任一点至最近安全出口的安全疏散距离可分别增加25%。
5、住宅建筑按《建规》5.5.29执行。
5.5.29 住宅建筑的安全疏散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直通疏散走道的户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表5.5.29的规定。
注:① 开向敞开式外廊的户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最大直线距离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5m。
②直通疏散走道的户门至最近敞开楼梯间的直线距离,当户门位于两个楼梯间之间时,应按本表的规定减少5m;当户门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时,应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m。
③住宅建筑内全部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其安全疏散距离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25%。【图示1,2,3】
④跃廊式住宅的户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应从户门算起,小楼梯的一段距离可按其水平投影长度的1.50倍计算。
(2) 楼梯间应在首层直通室外,或在首层采用扩大的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前室。层数不超过4层时,可将直通室外的门设置在离楼梯间不大于15m处。
(3)户内任一点至直通疏散走道的户门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表5.5.29规定的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最大直线距离。 注:跃层式住宅,户内楼梯的距离可按其梯段水平投影长度的1.50倍计算。
6、类别墅住宅。
(1) 户内任一点至其直通疏散走道的户门的距离不应大于规定的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最大距离22m;(注:跃层式住宅,户内楼梯的距离可按其梯段水平投影长度的1.50倍计算。)
(2)距离不满足的户内楼梯应设置为自然采光和通风的疏散楼梯。户内任一点至楼梯间的距离不应大于规范规定的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最大距离。
(转自临沂图审李树全、伏贵岩,并做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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