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储备库消防设计之消防设施

发布日期:2021-03-17

因石油储备库总储量及单罐容积较大,现行消防技术标准对其消防设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其中消防给水、固定式消防冷却水、固定式泡沫、火灾自动报警等系统的设置均为标准强制性条文,需加以重视。另外,在进行消防设计时还需注意以下几点:

1)关于消防用水量。根据《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储罐的消防给水设计流量按泡沫灭火系统、固定冷却水系统、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之和确定,该规范规定的最大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为60L/s。但《石油储备库设计规范》GB50737-2011第8.2.5条规定的移动消防用水量为120L/s,以满足2台大型消防车的用水需要。按照专业规范从先和就大的原则,设计时应取较大值。

2)关于消防冷却水供给时间。在《石油储备库设计规范》GB50737-2011第8.2.9条规定,消防冷却水供给时间不应小于4h。而《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14规定外浮顶储罐的消防冷却水最小供给时间不应少于6h。原因是现行GB50737的版本时间较早,是参考2002版GB50074制定的,因此在进行消防设计时应取6h。

3)关于泡沫灭火系统。外浮顶储罐泡沫灭火系统的设置,在《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51-2010有详细规定。但在《石油储备库设计规范》GB50737-2011中有更严格的规定,例如:泡沫消防水泵应单独设置,不应与消防冷却水泵共用;油罐的泡沫产生器规格应相同;泡沫堰板高度应高于二次密封圈顶端0.3m;泡沫堰板与罐壁的间距宜为0.9m~1.2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