含混合轻烃储罐石油天然气站场的定性
发布日期:2021-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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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合轻烃即天然气凝液,是从天然气中回收的且未经稳定处理的液体烃类混合物的总称,一般包括乙烷、液化石油气和稳定轻烃成分。在实际工程中,有一些天然气站场以天然气处理为主,但站场内又同时存在大容量混合轻烃储罐(以下称该类天然气站场为“本例站场”),有的设计单位未将其定性为天然气凝液站场,而是作为天然气处理厂进行消防设计,使其在区域布置、消防设施等方面产生较大差别(五级天然气处理厂与天然气凝液站场区域布置的防火间距对比见表1),为建设工程埋下了先天性安全隐患。
在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183-2004中,石油天然气站场等级划分为五级,划分标准有两种:油品、液化石油气、天然气凝液站场按储罐总容量进行划分,天然气站场按生产规模进行划分。从该标准有关天然气凝液站场、天然气处理厂的术语定义来看,本例站场既可归为天然气处理厂,也可划为天然气凝液站场。但该标准第3.2.1条规定,石油天然气站场内同时储存或生产油品、液化石油气和天然气凝液、天然气等两类以上石油天然气产品时,应按其中等级较高者确定。该标准第3.2.2条条文说明又提出:油气站场上为了接收集气或输气管道清管时排出的少量天然气凝液、水和防冻剂混合物设置的小型卧式容器,如果总容量不大于30m3,可视为甲B类工艺容器。 综上所述,对于以天然气处理为主、又同时存在混合轻烃储罐的石油天然气站场,应考虑混合轻烃储罐容积,如不大于30m3,可按天然气处理厂进行设计;如大于30m3,则应按天然气凝液站场进行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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