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地下室相互借用防火分区疏散指示设置简析

发布日期:2019-12-02

       住宅建筑各单元地下储藏室,借用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甲级防火门作为安全出口,如图1所示

按照最短路径疏散原则确定各防火分区的水平疏散指示路线方案,指示标志方向按图1①~⑥指示设置。

依据《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GB51309-2018(以下简称《技术标准》)第3.6.11条的规定,火灾状态下应改变相应标志灯具指示状态。控制逻辑如下:

1)当Ⅰ区发生火灾,Ⅱ区正常时。

Ⅰ区可借Ⅱ区疏散,Ⅰ区按就近原则疏散,Ⅱ区不可借Ⅰ区疏散,Ⅱ区按避险原则疏散,标志④变向指示,口12显示“安全出口”、口21显示“禁止入内”;

2)当Ⅰ区正常,Ⅱ区发生火灾时。

同上,标志③变向指示,口12显示“禁止入内”、口21显示“安全出口”;

3)当Ⅰ、Ⅱ区均发生火灾时。

均不可借,按避险原则疏散,标志③、④变向指示,口12、口21显示“禁止入内”;

4)当Ⅰ、Ⅱ区正常,上部发生火灾时。

按《技术标准》要求均可借,若按就近原则疏散,人员由Ⅰ区疏散至Ⅱ区,由于标志④未变向指示,口21亦显示“安全出口”(由Ⅱ区疏散至Ⅰ区同),如图2所示,势必导致疏散指示混乱,疏散方案失败,延误疏散时间,与疏散不利,此方案不可取;若按避险原则设置疏散方案,标志③、④变向指示,这又有悖于就近原则及设计初衷。


若按上述控制逻辑设置,逻辑复杂、运维不变,且增加建设和运维成本。基于上述情况,笔者建议:

1)尽量不采用相邻防火分区同一疏散通道上相互借用的疏散方案。

2)若相邻防火分区同一疏散通道相互借用疏散,按避险原则设置疏散方案。应急照明选择不可变指示系统,借用出口上方设置有别于“安全出口”的明显标识,仅做应急情况下使用,另,采用直通室外的竖向爬梯作为第二疏散口的,按此方案设置。

3)《技术标准》应明晰不适用于双向借用疏散的情况。

以上表述不当之处,请批评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