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化工企业公辅设施审查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发布日期:2019-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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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化工企业内的公用和辅助生产设施(以下简称“公辅设施”)是指不直接参加石油化工生产过程,在石油化工生产过程中对生产起辅助作用的必要设施,其中影响生产或可能造成人身伤亡的设施被定义为重要设施,包括锅炉房和自备电站、变电所、电信站、空压站、空分站、消防站、消防水泵房(站)、循环水场、办公楼、控制室、化验室等。 公辅设施的消防设计在《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GB 50160-2008(2018年版)(以下称“《石化规》”)中有特殊规定,因此在审查时除按一般建筑物进行各专业审查外,还需注意以下几点: 一是注意审查防火间距。例如,石油化工企业内的全厂性锅炉房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属于丁类厂房,按照《石化规》划为第二类全厂性重要设施,与相邻甲类厂房(装置)防火间距分别不应小于12m(建规)、35m(石化规),在审查时应取后者。 二是注意审查消防设施。例如,石油化工企业内的办公楼、控制室、化验室、机柜间等,一般规模较小,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不需要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但依据《石化规》规定必须设置,且为强制性条文;《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里没有规定消防水泵的驱动形式,但《石化规》中规定消防水泵的主泵应采用电动泵,备用泵应采用柴油机泵,也是强制性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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