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2015第4.2.8条强制性条文的执行说明
发布日期:2020-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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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为:电动压缩式冷水机组的总装机容量,应按本标准第4.1.1条的规定计算的空调冷负荷值直接选定,不得另作附加。在设计条件下,当机组的规格不符合计算冷负荷的要求时,所选择机组的总装机容量与计算冷负荷的比值不得大于1.1。 应注意:本条提到的比值不超过1.1,是一个限制值。设计人员不应理解为选择设备时的“安全系数”。 另外针对电动压缩式冷水机组的概念,有些设计人员没有理清,根据《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术语标准 》GB/T50155-2015中的规定 第7.3.27 冷水机组 water chiller 在某种动力驱动下,通过热力学逆循环连续地产生冷水的制冷设备。 第7.3.28 压缩式冷水机组 compression-type water chiller 以压缩式制冷循环来制取冷水的机组。按照所采用的压缩机形式不同,可分为离心式、螺杆式、活塞式、涡旋式和旋转式冷水机组。 因此包括风冷模块在内多种冷水系统的空调形式均为电动压缩式冷水机组,应参照此强条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