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阳能光热系统与建筑一体化设计审查要点(东建发〔2010〕8号)
发布日期:2016-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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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阳能光热系统与建筑一体化设计审查要点
一、凡符合东建发[2010]8号文要求的建筑必须进行太阳能一体化设计。 二、建筑设计总说明中应附“太阳能光热系统与建筑一体化设计”专篇,内容包括: 1、设计依据: (1)《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技术规范》GB50364-2005 《太阳能热水系统设计、安装及工程验收技术规范》GB/T18713-2002 (2)东建发[2010]8号文 2、太阳能光热系统利用方式:集中供热水系统 分散供热水系统 集中分散结合供水系统 3、太阳能集热器类型:平板式、真空管式、热管式、U型管式 4、太阳能安装方法 三、结构设计中应考虑太阳能运行荷载。 四、节能设计备案登记表中应具备太阳能光热系统与建筑一体化相关内容。 五、平、立、剖面应体现太阳能位置。
附1: 东建发〔2010〕8号 关于印发《东营市建筑领域太阳能技术应用意见》的通知 各县区(开发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充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促进建筑领域太阳能技术的有效推广应用,推进黄河三角洲高效生态经济区建设,我委制定了《东营市建筑领域太阳能技术应用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四月九日
东营市建筑领域太阳能技术应用意见
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充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和省政府《关于加快太阳能光热系统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鲁政办法〔2009〕119号),结合我市实际,就全市建筑领域太阳能技术应用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太阳能技术应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能源问题是现代社会面临的重大挑战之一,能否有效地利用资源,降低能源消耗,关系经济社会发展的全局。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我市能源需求不断增加,能源供需矛盾日益突出,资源环境承载压力逐渐增大。太阳能作为一种取之不竭的清洁可再生能源,已逐步成为替代常规化石能源的新型能源。在建筑领域推广应用太阳能技术对满足能源增长需要、保护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太阳能推广应用,2009年市政府出台了加快新能源产业发展的意见,明确了新能源产业发展总体思路、发展目标和政策措施,为推广应用太阳能创造了良好的环境和条件。我市具有丰富的太阳能资源,年平均日照时数在2600小时以上,属于太阳能开发利用条件较好的地区。近年来,我市太阳能技术在建筑领域的应用虽然取得了长足发展,但是仍存在太阳能光热系统普及率不高、太阳能热利用水平较低、太阳能光热产品生产行业发展缓慢等问题。 加快推进建筑领域太阳能技术应用,对于促进节能减排、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优化能源结构、改善生态环境,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加快推进黄河三角洲高效生态经济区建设,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太阳能技术推广应用工作,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增强主动性和责任感,加大措施,积极推进,为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作出贡献。 二、加快太阳能光热系统与建筑一体化进程 认真贯彻落实《山东省关于加快新能源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鲁政办发〔2009〕35号)、《关于加快太阳能光热系统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09〕119号)、《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新能源产业发展的意见》(东政发〔2009〕16号),大力推行太阳能与建筑一体化,在科学推广太阳能光伏应用的同时,把重点放在太阳能光热系统推广应用上来,鼓励开展太阳能供热取暖、发电研发和示范,加大农村地区太阳能光热系统利用。 对城镇新建建筑,按照太阳能光热与建筑一体化的原则,从设计、施工、验收等各个环节,将太阳能光热系统作为建筑的组成部分,与建筑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县城以上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的12层及以下住宅建筑和集中供应热水的公共建筑,必须应用太阳能光热系统,并与建筑进行一体化设计与施工。鼓励12层以上高层住宅建筑逐步采用太阳能光热系统。公共建筑的盥洗间的应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医院、学校、宾馆、洗浴场等热水消耗大户必须应用太阳能光热系统。 对具备条件的既有建筑,在不影响建筑物质量与安全的前提下,鼓励安装符合技术规范和产品标准的太阳能光热系统。 房地产商和住宅小区物业公司要积极为居民用户安装太阳能热水器创造条件,不得拒绝用户安装太阳能热水器。 三、明确责任,加强监管 (一)严格设计环节监管。认真执行《民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技术规范》(GB50364-2005)等国家技术标准,以及山东省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一体化标准设计图集。建筑设计单位在进行建筑设计时,要将太阳能光热系统作为建筑有机组成部分,与建筑、结构、供水、电气及楼宇自动化系统等专业设计同时进行,要预设安装太阳能光热系统的位置和管道。建筑单位可将太阳能光热系统的造价列入建筑工程投资总预算。 设计单位在工程设计中应确保太阳能热水器采光充分,其支撑点处应设垫板,用户及施工安装人员不得随意更改。太阳能热水器上下水管线应统一设置垂直管井,严禁在墙外吊挂。 (二)强化施工图审查环节监管。要在施工图审查环节设立应用太阳能光热系统专项审查。新建建筑应用太阳能光热系统要做到性能匹配,确保结构安全、安装维修和使用方便,审查合格的应在《民用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登记表》中注明。新建高层住宅不具备安装太阳能光热系统条件的,建筑设计单位要书面说明原因,由建设单位在报送施工图审查前,向当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对应当应用太阳能光热系统而未与建筑一体化设计的,责令其重新设计。 (三)加强商品住宅开发销售管理。开发单位应在《商品住宅使用说明书》和《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中向消费者说明太阳能产品选用情况,以及使用方法、维修及后期物业管理的有关要求,提供产品供应商出具的产品合格证并签订维修服务协议,或者委托物业公司与产品供应商以及住户签订维修服务协议,保证后期物业管理中各方责任明确,维护住户的合法权益。 (四)加强施工和验收环节的监管。施工安装企业、监理企业和太阳能产品生产厂家要取得相关资质,施工人员要接受岗前技术培训,确保施工安装质量。生产、施工安装企业要建立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为用户提供优质、规范、便利维修服务。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组织开展太阳能光热系统施工安装质量检查,对擅自取消太阳能光热系统或施工安装质量不合格的,责令整改,否则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五)原市建设委员会东建发〔2007〕245号文件同时废止。
主题词:太阳能技术应用意见通知
抄送:胜利石油管理局基建处,石油大学建设规划处。 发:各有关单位。
东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办公室2010年4月9日印发
附2: 关于加强太阳能光热系统与建筑一体化 设计审查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开发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勘察设计单位: 根据省政府《关于加快新能源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鲁政办发〔2009〕35号)、《关于加快太阳能光热系统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09〕119号)等文件精神,我委已于2010年4月9日下发了《关于印发<东营市建筑领域太阳能技术应用意见>的通知》(东建发〔2010〕8号),对太阳能光热系统与建筑一体化设计提出了明确要求,为贯彻落实该文件,加强太阳能光热系统与建筑一体化设计环节的审查,现就有关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我市施工图审查环节现已设立应用太阳能光热系统专项审查。新建建筑应用太阳能光热系统要做到性能匹配,确保结构安全、安装维修和使用方便,审查合格的将在《民用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登记表》中注明。 二、自2010年7月1日起,按照东建发〔2010〕8号文件要求,对应当应用太阳能光热系统而未与建筑一体化设计的工程项目,施工图审查不予通过,并责令其重新设计。 三、对因规划、技术等原因确不具备采用太阳能光热系统条件的工程项目,在报送施工图审查前,由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提出书面意见,经我委组织专家委员会论证后作出决定。 四、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太阳能光热系统与建筑一体化设计工作,各建设单位在委托设计单位设计时,要同时委托太阳能光热系统的设计内容。
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二日 太阳能光热系统与建筑一体化设计审查要点(东建发〔2010〕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