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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关于进一步明确建筑面积计算有关问题的通知(东建字〔2010〕176号)

发布日期:2017-01-12

各县区(开发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设工程项目建筑面积计算规则,根据《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等规定,针对近年来出现的新情况,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阳台计算的规则

(一)符合以下标准的居住建筑的阳台,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超出部分计算全部建筑面积。 

1、建筑面积90平方米及以下户型,各类阳台水平投影面积(以阳台底板计)总和不超过12平方米; 

2、建筑面积90平方米—140平方米户型,各类阳台水平投影面积总和不超过15平方米; 

3、建筑面积140平方米以上住宅户型,各类阳台水平投影面积总和不超过18平方米; 

4、经济适用房、廉租房的阳台面积可参照建筑面积90平方米及以下户型标准。国家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二)两面及两面以上有结构墙体围合的阳台,进深大于2.0米的(含2.0米),须按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进深小于2.0米的,按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居住建筑的阳台设置应首先保证符合居住建筑使用功能的要求,在此基础上设置装饰性阳台的,须设置在建筑物墙体外,且仅起装饰作用、不具备使用功能。装饰性阳台进深大于0.6米的,按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进深小于0.6米(含0.6米)的,不计入建筑面积。 

(三)永久性顶盖全覆盖的阳台(下层阳台以上层底板为顶盖),不论是凹阳台、挑阳台、封闭阳台或不封闭阳台,均按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永久性顶盖未全覆盖的露台、挑台、阳台的覆盖部分进深大于0.6米的,按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进深小于0.6米(含0.6米)的,不计入建筑面积。 无顶盖的阳台、露台、挑台,不计算面积。 

(四)房屋结构范围内标注露台、空中花园、入户花园等建筑空间,无论其名称如何,不符合以上情况的,均视为非阳台建筑空间,计算全部建筑面积。    

(五)阳台底板至上盖垂直高度在两个自然层(含两个自然层)以下的阳台,计算一半建筑面积。超过两个自然层时,并在底板至上盖的垂直空间内无水平镂空楼板、连接横梁、挂墙等结构体时,不计算建筑面积,否则,计算一半建筑面积。

(六)阳台应有外围护结构与建筑室内空间分隔,否则作为室内空间计。

二、关于飘窗的计算规则 

建筑单体含有飘窗设计的,须在施工图纸中提供飘窗大样,以确定构造形式及其窗台高度。飘窗与室内楼地面高差达到0.45m、且飘窗挑出外墙距离不超过0.6米的不计算面积;不符合上述情况,飘窗窗洞高度超过2.1米的计算全部面积,高度在1.2米至2.1米的计算一半面积,高度不足1.2m的不计算面积。飘窗下部装饰性窗台不计入窗台高度。 

三、关于建筑标准层层高超常规情况下的计算规则 

(一)当居住建筑标准层层高大于4.9米(2.7米+2.2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的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当居住建筑层高大于7.6米(2.7米×2+2.2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的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3倍计算。 

(二)当办公建筑标准层层高大于5.5米(3.3米+2.2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的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当办公建筑层高大于8.8米(3.3米×2+2.2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的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3倍计算。 

(三)当普通商业建筑标准层层高大于6.1米(3.9米+2.2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的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当普通商业建筑层高大于10米(3.9米×22.2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的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3倍计算。

四、关于通道及其它方面的计算规则 

(一)穿过建筑物底层的通道,不设门且地坪与室外交通道路相接(总图中应具体标识),不计算建筑面积。 

(二)空间尺度具备利用条件、图面表达无法进入或不标注功能的建筑空间,凡设计有结构层、通风或采光孔的,即视为设计利用,其面积计算时以其空间净高达到2.10米、1.20米的范围分别计算全部和一半建筑面积。

五、其他事项 

(一)我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在建筑设计和施工图审查环节计算建筑面积时,应当按本通知执行。 

(二)设计单位应按照有关规范和本通知要求,进行建筑设计并计算建筑面积。严禁设计单位为少计建筑面积而进行不合理的设计,一经查实,将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OO年五月二十三日  

主题词:建筑面积计算通知  

抄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市政府办公室,胜利石油管理局基建处,石油大学建设规划处。  发:各建筑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委属有关事业单位、委机关有关科室。  

东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办公室2010523日印发

东营市关于进一步明确建筑面积计算有关问题的通知(东建字〔2010〕176号)